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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0年)
发布于:2019-09-17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资料图片)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医保局、中医药局、残联、红十字会:
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现将《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体育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四川省红十字会
2019年5月30日
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发展规划(2018-2025年)》(川办发〔2018〕78号)(以下简称“规划”),加快发展医养结合服务,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一干多支”发展战略要求,深入推进健康四川建设,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焦老年健康服务需求,以老年健康服务供给侧改革为主线,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为着力点,依托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扩增医养结合服务供给,加快提升老年健康服务能力,建成四川特色鲜明的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医养结合服务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制度,初步建立综合连续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比例达40%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和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均达7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全省养老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建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服务能力强、促进就业发展的医养结合产业集群,医养结合产业增加值达到2000亿元,基本建成西部健康养老高地。
2020年四川省医养结合发展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居家社区健康养老保障行动。
以老年人健康评估为基础,完善健康养老监测评估体系。研究制定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标准,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家健康养老需求综合评估中心,为老年人开展健康评估。制定家庭病床服务规范,明确家庭诊疗服务、健康管理、远程监测等项目,规范居家养老、医疗、护理、康复、药品配送等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动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切实保障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支撑,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分层分类设计签约服务包,为老年人提供“54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5”是提供一个专业医护团队、一份老年人健康档案、一次年度免费健康体检、一份年度健康管理方案、一张慢性病长处方等5项保障;“4”是签约家庭医生服务的老年人享受优先就诊、优先转诊、优先预约专家、优先保障用药服务等4项优先;“4”是对居家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人提供家庭巡诊、家庭病床、长期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4项服务。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与辖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适宜的签约服务。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独立或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组建家庭医生团队,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卫生、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互补共享,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配备护理人员、康复护理设施设备和器材。鼓励支持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实现社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全覆盖。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开设老年门诊、老年病科,增设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老年医疗护理床位。支持乡镇卫生院、养老院“两院一体”发展。支持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省中医药局)
(二)医养机构标准化建设行动。
各地要做好医养结合发展的用地规划保障,支持医养结合项目建设。鼓励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医院、校舍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建设一批医养结合机构。编制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支持一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点向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延伸;引导一批二级及以下医院转型发展为收治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中心等。鼓励支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增设老年医疗护理床位,开展老年慢性病综合防治。(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省中医药局)
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示范标准,优化医养结合服务流程,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将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作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将养老机构内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分级诊疗体系,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支持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或共同体,促进医养服务的信息畅通和资源共享,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对转诊老年患者就诊提供绿色通道。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省中医药局)
(三)中医药健康养老特色行动。
加快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中医医疗机构全面参与医养结合工作,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置治未病科和老年病科,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亚健康与慢性病风险评估干预和老年病诊疗。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建设,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药健康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管理和疾病治疗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开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和以老年病、保健、康复、照护为主的中医医院、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省卫生健康委)
健全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置养老机构或与养老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以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资源与养老机构以及社会资本等开展合作,新建、托管、协作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探索中医医疗养老联合体建设,整合中医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拓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推广太极拳、八段锦、五禽戏等中医传统运动项目,加强中医药健康养生养老文化宣传,培养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理念。依托川产道地药材基地,建设中医药(民族医药)综合产业园和旅游观光景点,推进中医药体验式服务融入老年康养旅游。遴选一批具有重大健康养老价值的中药、民族药制剂进行开发推介,加快中药饮片、中成药及中药保健品、适老药膳产业化发展。(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行动。
整合老龄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资源,实现居家养老信息与健康服务信息共享,支持构建集居家社区养老、健康咨询、医疗护理、生理监测、远程健康管理、养生康复、亲情关爱、互助养老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依托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启动医养结合数据服务基地(中心)建设,遴选推介一批数字化健康养老服务产品、适用于个人及家庭的健康检测、监测与健康养老物联网产品、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可穿戴移动医疗设备和老年人健康辅助器具智能化产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省中医药局)
积极推进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建设,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生物识别技术、大数据等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发展适用于医养结合服务的低功耗、微型化智能传感技术、高精度定位技术、高性能微处理器。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环境,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发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和自助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和康复辅助器具、家庭服务机器人等,重点推进骨科、口腔科、康复科等医疗服务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有效衔接,促进医养结合服务便捷精准高效。(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
(五)医养健康产业振兴行动。
建立省、市、县医养结合项目库,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储备、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点支持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养结合、健康旅游项目,培育一批康养旅游产业集聚区、康养旅游示范区,建设一批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推出一批以度假型养老、疗养康复、森林康养、抗衰老等为主题的健康旅游目的地。推进“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试点,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医养深度融合。统筹省级医养结合项目相关资金,为医养结合提供资金支持,重点向具有引领性、示范性的医养结合项目倾斜。国家级、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市要培育2-3个示范项目,其它市(州)至少要培育1个示范项目。市(州)示范项目、列入《规划》的重点项目每年要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中医药局)
以中医药健康调理、亚健康恢复、慢性病防治等为重点推进生物医药创新研发,加快开发适用于老年人的中药成品、保健用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方便食品。针对糖尿病、高血压、慢阻肺等疾病,重点开发并遴选、推介一批饮料、配餐等适老性营养食品、功能食品,推进药食同源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具有示范性作用的养老健康服务综合体、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医养人才培植发展行动。

将医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强老年医学、护理、康复、心理等本专科人才培养,推进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依托大型医疗机构设置省、市级老年医学中心,开展老年重点疾病诊断治疗和科研攻关,推广适宜有效的高新诊疗技术,培训高层次老年医学人才。医养结合机构医护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权利。研究促进退休医务人员再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大力发展医养结合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各类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服务者关爱照顾老年人。(责任单位: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红十字会)

 

三、行动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医养结合工作组织领导,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推动统筹协调发展。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地在2019年底前编制出台医养结合发展规划。落实医养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四川省医养结合专家库,推动成立省级医养结合及健康养老行业组织。(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
(二)突出政策创新。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医养结合机构建设,按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集团化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
(三)加强医保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扩增居家、社区老年人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项目,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护理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合法。(责任单位:省医保局,民政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
(四)监督考核问效。
建立医养结合统计监测制度,形成以政策落实情况、服务覆盖率、医养结合程度、老年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医养结合服务评估体系,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医养结合监测评价工作,对重点工作进展和服务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建立医养结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医养结合服务示范机构,营造争先创优社会氛围。对在医养结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科研创业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工作推动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问责。(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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