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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成都出台企业帮扶政策!含项目补助申报、临时电费补贴等多项措施!
发布于:2020-02-24来源:   

近日,成都市发改委、经信局等部门,出台多项措施,对企业复工复产进行支持,快来看看你们公司符合申请条件吗?

工业和信息化类项目申报指南

一、按要求增产转产技改设备投资补助
  • 支持标准

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按要求增产转产疫情防控用品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的50%给予补助。

  • 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企业为纳入全市统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保障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并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

2.项目需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完成备案(审批或核准)和投资,增产转产的疫情防控用品纳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

  •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增产转产疫情防控用品技术改造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纳入全市统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保障企业证明;

4.疫情防控物资调用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设备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

7.购置设备的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8.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 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 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工业投资处 联系电话:61881620

 

二、暂时困难工业企业用能补贴
  • 支持标准

对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2019年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合计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际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申报条件

1.经市经信局认定并发布的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工业企业;

2.企业2019年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合计200万元及以上。

  • 申报材料

1.《成都市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2019年度购买电力、天然气增值税发票和物流费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企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购买电力、天然气增值税发票和物流费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 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 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燃气与成品油处、工业经济运行处

咨询电话:61885846、61881594

 

三、暂时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 支持标准

对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产生的贷款,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

  • 申报条件

1.经市经信局认定并发布的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工业和信息化中小微企业;

2.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在成都市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纳税信用良好,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成都市中小微企业申请疫情期间贴息补助资金申报书》(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盖章);

3.成都市中小微企业申请疫情期间贴息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4.成都市中小微企业申请疫情期间的贷款利息支付明细表;

5.企业申请的银行贷款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合同、借据、银行加盖公章的利息支付对账单或利息支付凭证,要求与利息支付明细表一一对应);

6.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经营及主要产品情况、市场销售、企业资质、技术创新、安全生产等情况;

7.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 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 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产业金融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3959

 

四、工业企业提能扩产投资补助
  • 支持标准

对工业企业满足市场需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贴,投资额在100万元—2000万元的按10%比例补助,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按5%比例补助,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在成都市内,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项目已开工建设并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2.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及以上。

  •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企业提能扩产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7.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 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 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工业投资处 联系电话:61881618

 

五、重大装备首(台)套补助项目
  • 支持标准

对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在省级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市场化推广应用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申报年度销售金额10%的资金支持,省、市两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申报条件

1.产品通过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认定,并获得省级首(台)套市场化推广应用方向资金支持;

2.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在成都市内;

3.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均符合申报条的,由生产企业统一申报。

  • 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重大装备首(台)套用补助项目申报书》;

2.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成都市下拨省级首(台)套推广应用奖励资金的下达文件(复印件);

5.省级补助申报年度销售凭证(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年度与取得首台(套)认定年度一致的,不含取得认定证书前的销售金额;

6.首(台)套产品销售明细表(成都市内企业需注明);

7.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 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 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智能制造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5824

 

六、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
  • 支持标准

1.对获得首批次认定的新材料产品生产(研制)和应用单位,按照上年度产品销售总额的10%给予生产(研制)单位最高250万元补助,按照上年度采购金额的10%给予应用单位最高250万元补助;

2.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获得认定的新材料产品,生产(研制)和应用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分别获得最高300万元补助。

  • 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单位,且生产地址在成都市域范围内;

2.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所列新材料之一;

3.产品上年度实际销售总额/采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销售批次;

4.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均在成都市内的,由生产(研制)单位牵头申报;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不在成都市内的,仅对生产(研制)单位进行补助;产品生产(研制)单位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在成都市内的,不予补助;

5.已获得省级、市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或正在申报省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的产品,不再补助。

  • 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产品上年度年销售/采购合同、清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该产品名称一致(若不一致须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4.用户应用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9年度审计报告(须带二维码);

6.申请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7.省级以上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意见(一年以内);

8.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检报告、特种设备行业产品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9.产品彩色照片一张;

10.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 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 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新材料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1644
 

七、软件首版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
  • 支持标准

1.对经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企业和应用单位,按照项目产品开发支出的10%给予研发企业总额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采购金额的10%给予应用单位总额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获得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企业、应用企业可按上述标准分别获得最高300万元补助;

3.同时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企业和用户单位获得的省级奖励资金若低于市级标准,按照市级标准一次性补差,若高于市级标准,市级不再补助。

  • 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产品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有效证明,并在认定有效期内实现推广应用;

3.单项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支出不低于100万元;

4.单项首版次软件产品采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5.应用单位为研发企业认可的首次采购使用其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单位,仅限一家。

  • 申报材料

1.《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制/采购专项资金申报表》;

2.产品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制/采购的销售合同、销售清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购买保险保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如有请提供),发票上的产品名称必须与认定的产品名称一致,如不一致需单独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5.用户应用报告(需用户单位盖章);

6.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审计报告(须带二维码);

7.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 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 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软件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1625

注意:本指南所称工业企业,含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本指南所列项目,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资金采取预拨加结算等方式灵活执行,以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加快资金兑现。

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

政策内容

➤补贴范围

本次临时电费补贴范围为成都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和疫情防控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各区(市)县经(科)信局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推荐上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通知》要求上报,后续如有新的政策要求,从其规定)。

➤名单确定

按注册所在地属地原则,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中小企业名单、疫情防控药品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名单分别由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经(科)信局牵头,会同发改局、财政局以及供电企业审核确定,汇总后于2020年2月21日前分别上报市商务局、市经信局。纳入电费补贴名单的企业应按要求填报《成都市临时电费补贴企业名单信息表》。

➤补贴标准

对纳入补贴名单企业按其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国网四川电网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30%计算电费补贴。

➤补贴方式

电费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共担。

省级层面承担的50%电费补贴由供电企业根据企业相关用电量和补贴标准计算应补贴金额,在当月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其中转供电终端用户电量由供电企业会同转供电单位、终端用户共同确定,转供电单位须及时将电费补贴金额传导至终端用户)。

市、县两级承担的电费补贴,根据供电企业提供的扣减省级层面承担的电费补贴后的补贴金额,经同级发改部门审核后确定,由区(市)县财政部门先行兑付,向用电企业按月发放。市级财政根据区(市)县实际拨付金额的40%给予区(市)县补助。市级应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按程序从相应的产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补贴期限

本次临时电费补贴期限从2020年2月5日起,有效期按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规定执行。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印发了《疫情期间市级重点保供企业资金补贴申报指南》

那企业该如何申报,疫情期间全市重点保供企业,开展保供工作资金补贴?


具体申报指南如下

重点保供企业资金补贴申报指南

一、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补贴

(一)项目实施时间

项目实施时间为疫情期间,具体起止时间为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立日(1月23日)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日。

(二)支持范围

1. 重点企业为保障成都市场粮食、食用油、肉类、食糖、食盐、蔬菜、蛋品、奶制品、瓶装饮用水、方便食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直接产生的下列物流费用:

(1)货物运输费;

(2)仓储费、装卸费、仓库租赁费、仓库物业管理费;

(3)运输工具租赁费、油料费(电费);

(4)道路通行费、停车费;

(5)仓库水电费;

(6)运输、装卸、搬运、包装人员费用。

2. 重点企业为保障成都市场粮食、食用油、肉类、食糖、食盐、蔬菜、蛋品、奶制品、瓶装饮用水、方便食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直接产生的下列员工防护费用:

(1)口罩购置费;

(2)消毒用品购置费;

(3)人体体温测量设备购置费;

(4)防护手套购置费;

(四)支持标准

每家企业仅可依据下列标准之一申请资金补贴。

1. 对项目实施期间成都市场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且成都市场零售门店数50个以上(含50个)的企业,按照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的50%分别给予补贴,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2. 对项目实施期间成都市场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且成都市场零售门店数5个以上(含5个)的企业,按照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的50%分别给予补贴,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20万元(含120万元);

3. 对项目实施期间成都市场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按照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的50%分别给予补贴,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

4. 对项目实施期间成都市场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企业,按照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的50%分别给予补贴,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5. 对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的50%分别给予补贴,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五)申报材料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包括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成都市场销售收入等合法票据、成都市场经营门店清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3.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自评表;

4. 企业承诺书;

5.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六)申报受理

自本申报指南印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申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并提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申请报告、绩效目标申报表、企业承诺书,材料加盖公章后邮寄至市商务局相关处室。其中重点保供企业材料交至流通产业处,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材料交至国内合作处。市商务局审核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预拨资金。预拨比例为项目申报金额的30%,预拨资金总额最高为相应支持标准上限金额的30%。

疫情结束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统一通过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申报项目,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在信息化平台初审后,形成正式报送文件联合转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审核、评审、审计、公示等工作,办理资金结算。

(七)政策咨询

流通产业处 王曦(保供企业) 联系电话:61883734

国内合作处 杨金勇(批发市场) 联系电话:61883727

二、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补贴

(一)支持对象

疫情期间,列入市上保供的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项目实施时间

项目实施时间为疫情期间,具体起止时间为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立日(1月23日)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日

(三)支持范围

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

(四)支持标准

疫情期间,市上确定的参与保供、疏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半征收经营户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减收部分由政府补贴,每个批发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五)申报材料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落实支持政策的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收费清单及相关会计凭证、疫情防控期间享受政策的入场经营户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明细表(包括经营户姓名、身份证号、金额、联系方式、摊位号等内容);

3.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自评表;

4. 企业承诺书;

5.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六)申报受理

自本申报指南印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申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并提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申请报告、绩效目标申报表、企业承诺书,材料加盖公章后邮寄至市商务局国内合作处。市商务局审核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预拨资金。预拨比例为项目申报金额的30%,预拨资金总额最高为支持标准上限金额的30%。

疫情结束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统一通过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申报项目,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在信息化平台初审后,形成正式报送文件联合转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审核、评审、审计、公示等工作,办理资金结算。

(七)政策咨询

国内合作处 杨金勇(批发市场) 联系电话:61883727
 

三、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补贴

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目前我市暂无此类情况。我市将视省上任务下达情况,结合省商务厅出台实施办法,及时研究出台具体政策和申报程序。

咨询可联系流通产业处 王曦 联系电话:61883734。

同时,天府新区也出台了《支持新经济企业发挥科技抗疫优势,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具体政策措施如下所示
 

天府新区支持新经济企业政策措施

主要内容

➤政策支持对象: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经济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支持企业开展防疫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方面:

①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专项立项支持的企业,采用前补助方式按上级科技部门立项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配套支持。

②支持企业围绕疫情产生的新需求自主立项,先行投入,创新人工智能、5G、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经济新技术应用范围,对在疫情防控、远程办公、在线教育、智慧物流、应急管理、社会治理等领域开发新产品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研发投入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③鼓励企业依托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实验室开展防疫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对开展研发设计、产品中试、检验检测、数据服务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支持防疫产品推广应用方面:

①加大应用场景供给,梳理发布《天府新区新经济企业疫情防控能力清单》,同等条件下相关技术产品优先纳入新区疫情防控物资紧急采购清单,鼓励新区各部门、街道根据防疫工作需要优先试用、订购。

②激励企业将防疫新产品尽快投入市场,对获得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认定的产品,按照省、市级实际到位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配套支持。

③支持企业大力开展品牌营销和市场推广,为防疫新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经认定,按照疫情期间实际发生广告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同期对新区的实际贡献。

同时,天府新区还将加强政务服务,成立企业工作专班,在疫情期间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展一对一专员式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技术研发、生产经营、项目申报审批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搭建线上云服务平台,创新开展空中校园双选会和空中社会招聘会,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线上人才公共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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