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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老人情感问题,黄昏恋结婚离婚《民法典》这么规定!
发布于:2021-01-27来源:上海养老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已经在2021年1月1日生效施行了

 

那么,《民法典》中

 

哪些条款与老年人有关呢?

 

请接着往下看!

 

 

很多老夫妻因为年纪大了,或是因为一些别的什么原因,某一方先离开,剩下了另一个老人。

 

随着时间推移,一些老人的心境会从沉痛悲伤转变为孤独。孤独是独身老年群体的通病。而子女的陪伴往往不能抚平孑然一人的孤独,老人渴望拥有可以朝夕相处的另一半。

 

这时,银发婚姻进入人们视野。最新施行的《民法典》对老年人的婚姻,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老年人结婚,民法典这么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所以,丧偶老年人要结婚的,其子女、家人等不能干涉。

 

但是,现实生活可能比法律规定的要复杂的多,如电视剧《都挺好》中,老年人苏大强要和保姆小蔡结婚,其子女持反对意见,认为小蔡是图苏大强的钱财才要结婚的,并不是真心实意,剧情的发展确实有这样的倾向,故后面苏大强、小蔡没有成功结婚。

 

我们既要保证老年人结婚的自由,又要防止其上当受骗。老年人的婚姻若涉及其婚前财产处置、遗产归属等问题,可提前做好安排,如立遗嘱,或提前处分,预留合理部分给老年人的结婚对象,这样可以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婚姻欺诈老年人钱财,更好地维护亲情,及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老年人离婚,民法典这么说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男二十二周岁以上,女二十周岁以上,都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老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新规定了一个30日的“离婚冷静期”,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个创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还规定了自然人到法院诉讼离婚的内容。若老年人至法院诉讼离婚,法院会审慎审查,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才会准予离婚,防止因家庭琐事矛盾而冲动离婚。

 

 

 
 
 
老人申请离婚的程序
 
 

1、第一种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话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带上双方的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照片这些材料,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第二是诉讼离婚。如果只是你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你就只能诉讼离婚,但诉讼离婚耗时较长,程序复杂,并且如果不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小,需要二次诉讼才能把婚离掉(法定离婚情形: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

 

 

 
老人婚前,有告知对方严重疾病义务
 

 

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

对方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老李

 

我在婚前便患有精神疾病,与你恋爱期间怕你知晓我的病情与我分手,所以我向你隐瞒了病情。

你在婚后发病,我才知道这个情况,你知道吗?此时我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

 

丽阿姨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告知严重疾病”的规定,即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关系有别于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夫妻之间应该有充分的知情权,特别是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因此患严重疾病一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配偶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成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离婚老夫妻的共同财产或债务怎么办
 

 

新增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条款

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老李

 

我向别人借了钱,签了3份《借款合同》,有银行单据为证,共计200万元,这是夫妻共同债务,你应该承担一半!

你怎么能这样?我对《借款合同》毫不知情,你借的钱也不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凭什么要我还一半!

 

丽阿姨

 
 

法官

 

经查《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为投资,该合同上载有案外人与老李的签字,丽阿姨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老李对该笔巨额借款的用途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新增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仅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同时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着积极意义。

 

 

离婚后,老人无房可住怎么办?

 

来看一则案例——

 

 
 
 
 

1978年,黄某与许某经自由恋爱结婚;1985年,许某的父亲全额为许某购置了一套三层房屋,该房屋登记于许某个人名下;2005年4月,房屋拆迁,后安置荔城区2套成套住宅及一间储藏间,上述房屋及储藏间均登记为许某单独所有;2019年5月,许某被诊断出患有癌症等多种疾病;2019年,黄某以与许某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不能和睦相处,诉至荔城法院,请求准予黄某与许某离婚,许某不同意离婚,荔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不准黄某与许某离婚。

 

不久后,许某为治病将其名下套房A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

 

去年,黄某再次诉至荔城法院请求离婚,同时要求将套房A归许某所有,套房B及储藏间归自己所有。

 

经查,讼争的两套房产均是许某父亲购置的房屋拆迁安置而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被拆迁房屋为许某个人财产,而拆迁安置而来的两套房屋亦归许某个人所有。黄某要求确认两套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平均分割,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但是考虑到黄某、许某婚姻已长达四十余载,黄某年近花甲,双方均无工作,目前同居在套房B内,虽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但许某有必要为黄某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帮助,许某本人亦同意黄某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荔城法院认定黄某对套房B享有居住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黄某与许某离婚;许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20万元财产折价款;黄某与许某离婚后,可在套房B继续居住。

 

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求。

 

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除了可以解决一些家庭纠纷,还有利于保障居民住房需求,也有利于解决居民养老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原告继续在套房B内居住,荔城法院认定黄某对套房B享有居住权,以保障黄某的基本生活需求。一方面保障了被告对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又保障了原告住有所居,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同时,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一旦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后则能对抗所有,不管房屋如何转让、拍卖或者抵押,都不会影响居住权人居住,如果房屋被设定居住权,只要居住权期限没有到期,享有居住权的人就可以合法地住下去。

 

案例来源:荔城法院

(中共莆田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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