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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推动长三角养老服务一体化
发布于:2022-06-07来源:中国经济网   
“七普”数据显示,江苏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850.5万人。如何让老年人幸福养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将“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修改)”列入了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5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针对长三角区域异地养老等热点问题,作了创新性和具体化规定,拟通过立法推动建立养老服务标准互认、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等制度。

拟拓展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江苏全体老年人

江苏省民政厅厅长吕德明介绍,2015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制定《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提升江苏省养老服务规范化水平、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增进广大老年人福祉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但随着江苏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国家各项新制度、新政策、新措施的密集出台,养老服务的发展任务、发展目标、发展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江苏养老服务发展的现实需求,迫切需要采取全面修订的方式作修改完善。

《条例(修订草案)》增设了“基本养老服务”专章,明确本省全体老年人依法享有从政府和社会获得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所必需的兜底性、基础性基本养老服务的权利,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条例(修订草案)》拟要求健全制度框架,提到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特殊老年人关爱巡访、长期照护保障等相关制度,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到位。

吕德明介绍,《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服务对象,拟要求将基本养老服务拓展至本省全体老年人,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

拟鼓励老人与子女生活,在户口迁移、医保结算等方面给予便利

我国大多数老年人的养老选择集中在居家和社区两项,其中,90%左右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

如何提高居家养老的质量?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拟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参与主体等,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解决居家社区养老社会化程度不高、专业性不足等问题。

与此同时,《条例(修订草案)》中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有需求的家庭成员免费提供老年人照料护理技能培训。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户口迁移、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便利或者优待。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或者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需要进行护理照料的,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时间、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

拟推动长三角养老服务标准互认、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

除特困人群外,失能失智是基本养老需要关注的重点人群。江苏已有7个设区市进行了试点,南京市也推出了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制度。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重点提出的扶持措施中,有一项就与此有关。针对老年人长期照护支付能力不足等问题,明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拟要求完善资金筹集、评价评估、支付标准、监督管理等政策制度,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求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合理调整保障标准。

近年来长三角区域异地养老需求增长,《条例(修订草案)》针对这些热点问题,也作了创新性和具体化规定。积极推动长三角养老服务一体化,提出拟建立健全长三角养老服务一体化协作机制,推动建立涉老数据共享、养老服务标准互认、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等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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